國家真的會放開“二次議價”嗎?

    添加日期:2017年2月17日 閱讀:2414

    2月9日,國務院辦公廳發(fā)布《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(chǎn)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》(國辦發(fā)〔2017〕13號),這一涉及藥品自研發(fā)審批、生產(chǎn)、流通和使用全部環(huán)節(jié)的藥品新政,盡管在開年之初下發(fā),仍被市場和業(yè)界普遍認為將成為2017年*重要、影響*深遠的文件。

    許多人都認為:這條規(guī)定放開了以前“禁止醫(yī)院采購藥品二次議價”的禁令。

    國辦文件的部門實施細則還沒有出來,是不是這樣理解、貫徹,尚待觀察,我這里只就理論上做一個探討。

    ▍從文理上分析

    “允許公立醫(yī)院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(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)上聯(lián)合帶量、帶預算采購”這句話明確了幾點:

    一是認可了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在藥品集中采購中所起的作用;

    二是允許醫(yī)院可以直接在這個采購平臺上采購,醫(yī)院不必一定要另覓采購平臺;

    三是允許醫(yī)院聯(lián)合采購,即醫(yī)聯(lián)體(也即法人聯(lián)合體)采購;四是允許醫(yī)院帶量、帶預算采購,不允許簽訂不帶量的采購合同,不允許沒有預算的“空手套白狼”。

    但這句話沒有明確:這種采購是執(zhí)行還是不執(zhí)行先前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所確定的中標價,這就需要等待相關部門的實施細則作進一步的規(guī)定。

    其實,這句話的關鍵三個詞:聯(lián)合、帶量、帶預算,恰恰是原先集中采購招投標所沒有的內容。原先藥品集中采購招投標是:主體不明確、投標價格和中標價格不帶量、中標之后采購不落實。國辦文件并沒有說“聯(lián)合帶量定價、帶預算采購”,恐怕就是因為定價是招投標已經(jīng)做完了的事。國辦文件對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態(tài)度是完善而不是推翻。

    ▍從法理上分析

    政府有關機構主持的藥品集中采購招投標,理應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。即使把這種采購視作為政府采購,那么,由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“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,適用招標投標法!,也應該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。而法律對經(jīng)過招投標確定的中標價,是依法予以保護的。

    對法律的明確規(guī)定,國務院辦公廳不可能視而不見,更不可能不做解釋就隨隨便便地不予遵守。從這個角度講,除非不搞招投標,只要藥品招投標依然在進行,它所形成的中標價,就不應該被摒棄!

    ▍從道理上分析

    贊成二次議價的觀點,都著眼于“議價”而非“二次”:

    一是認為醫(yī)院是采購主體,被迫接受政府相關機構主持的集中采購招投標的中標價格,心有不甘;二是認為醫(yī)院在采購過程中可以把實際采購價格再次降下來,為什么不讓?三是議下來的差價,可以上繳財政,再以獎勵或補償?shù)姆绞椒颠醫(yī)院,既與回扣賄賂劃清界限,也彌補了醫(yī)院的經(jīng)費不足,顯示了醫(yī)院議價的大公無私。

    這些道理,筆者完全贊成、從不反對。因為這體現(xiàn)了議價的價值。問題是,這些道理是建立在推翻受法律保護的招投標中標價的基礎之上的,法律基礎一旦不存在,自然地動山搖,什么道理也不存在了。

    法律是國家的意志,源于道理而高于道理。在立法過程中,自然要說理、辨理、以理服人、以理成法,但是,一旦形成了法律,法律就是*高的道理、*大的道理。非經(jīng)法定程序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“道理”推翻、回避、曲解、無視法律規(guī)定。

    那么,怎么樣才能對二次議價留其精華、棄其糟粕呢?

    議價是市場經(jīng)濟條件下價格確定的一種基本方式。買賣雙方開始可以“漫天要價、就地還錢”,經(jīng)過討價還價,*終以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成交。而藥品招投標后特定的二次議價,是在政府招投標確定中標價后再就中標價進行議價,這就不同于一般的議價。

    所以,事情壞就壞在“二次”上,藥企的抱怨,醫(yī)院的委屈,政府部門的不公、法律的無奈,都不是源于“議價”而是源于“二次”。

    為了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(fā)揮政府作用,在藥品價格的確定上,當然可以采用議價的方式,但必須與二次劃清界限。

    具體取消二次的辦法有兩種:

    一是取消第二次。就是現(xiàn)在采用的省級藥品集中采購辦法,但招投標時組織醫(yī)院以議價的方式確定中標價,并作為*終采購價。醫(yī)院參與了,自然接受這個價格,也就不必二次議價。

    二是取消第*次。省級藥品集中采購中心退出藥品招投標,重新確定招標主體,由醫(yī)院或醫(yī)聯(lián)體自行招標,招標、投標雙方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嚴格履行程序,確定一個與采購量掛鉤的中標價,雙方依此簽訂和履行合同。

    我仔細推敲琢磨國辦文件,覺得還是應該實施這樣的議價,方為合法合理。


    責任編輯:趙帥超 themanifestationessentials.com 2017-2-17 15:48:09

    文章來源:賽柏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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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標簽: 二次議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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